2019级最美见习生——李为民

作者: 时间:2021-08-25 编辑:李潞涵 审核:崔晓 点击数:

本周是专业见习的第三周,经过前两周的磨合,我已经能比较熟练地完成一些基础性工作。于是我又分配到新的工作任务:进行文书、材料的整理以及处理下发的通知等。这一任务要求对电脑系统进行熟练地操作和应用,由于在校期间进行过一些文书写作、表格整理、通知下发等工作,所以这一任务并不算难。当然我也不敢有一丝的马虎,始终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状态完成。

我跟随检察官在检察院负一层的办案区域提讯一名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经提讯,该犯罪嫌疑人在工地下班途中见一只德国黑背犬四处徘徊似乎迷路,便将该犬捡回家暂养。后犬主人报案,并前往潍坊市的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犬价值一万余元。公安机关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但检察官认为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盗窃罪。这一案件让我感受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重要性,对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保证正确地提起公诉。

本周,长清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对一起涉嫌诈骗罪的案件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在QQ群里与被害人曹某某成为QQ好友,被告人谎称介绍一名叫“小雅”的女性作为曹某某的女朋友,骗取曹某某介绍费五十元。随后,被告人冒充“小雅”与曹某某在网络上“谈恋爱”,以买衣服、受伤住院、还高利贷等虚假理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两万余元。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三周的时间很快过去了,我对于实习生活也逐渐习惯。这次检察院实习是一次难得的宝贵经历,在实践中让我对法学专业有了更加具体的认知,为今后专业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们也真诚地感谢指导老师和见习单位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勉励自己在实习岗位上更加努力地工作。

(指导老师: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