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级最美实践之星——魏潮

作者: 时间:2023-09-19 编辑:朱英杰 审核:崔晓 点击数: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于不顾,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农用地的可持续利用。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已呈多发之势,我院仅这周就开庭了十个非法占有农用地的案子,而且还有源源不断的新案子涌进。我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发现了此类案件的一些特点,并遇到了一些实际的办案问题。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特点

1、非法占地仅靠一纸协议。所办案件中,涉案人员多数是和村委会私自签订一个荒山、荒坡承包协议,每年象征性地交村委会几千元的承包费,不向土地部门审批,便自认为合理、合法,理直气壮地在农业用地上直接从事非农生产建设。

2、私挖乱采土地破坏严重。农用地是十分珍贵的土地资源,作案人长达数年掠夺式的私采乱挖行为,不仅给农用地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同时也破坏了植被,破坏了生态,破坏了环境,其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

3、占地面积鉴定多有异议。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占地面积就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由于有的地方不在林地的规划范围内,有的地方不止一方私采乱挖,还有他人进行过破坏土地的行为。因此,案件当事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鉴定意见争议极大,并反复申请重新鉴定。

4、涉案人员的年龄普遍偏大。涉案人员的平均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甚至有高达八十多岁的老人,他们大都需要别人的搀扶才能行走,而且听力功能也逐渐下降,在我打电话通知开庭和法官在法庭上对他们提出问题时,需要重复很多遍他们才能听清。

二、原因分析

1、利益驱使,铤而走险。我们所在的地区属于毛乌素沙漠,是防风治沙的重点地区,国家为此投入了巨额资金,实施了退耕还林工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私挖乱采,私建乱搭,在破坏农用地的同时,更破坏环境,这与国家的土地环保政策背道而驰。

2、越权批准,放纵占地。村委会人员,为了蝇头小利,以承包村集体荒山、荒坡的名义,签订一个承包经营协议,不问当事人的占地用途,也不管他们的任何破坏行为,在事实上给予了对方占地的合理性。案件当事人便自认为是开发荒山,提高土地的经济价值,没有充分认识到占地行为的非法性。

3、认识不足,意识淡薄。涉案人员缺乏对资源保护的意识,对其自身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以及给周边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同时,涉案人员对相关土地的法律法规不清楚,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认为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私挖乱采,就是一个少交钱的问题,认为自己的这一点点行为对环境资源破坏微乎其微,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就是违法犯罪。

三、对策建议

1、深入乡村开展宣传工作。土地遭到毁坏,却很少有村民过问,其原因有四,一是村民觉得没有直接损害到个人利益;二是荒山、荒坡利用价值低,引不起村民的注意;三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为村集体的事得罪人;四是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不强。为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发生,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宣传,深入乡村,送法下乡,使群众真正明白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道理。

2、严格执法加大巡查力度。基层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此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预防犯罪、完善管理措施的检察建议,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制止,早处理。

3、提前介入侦查取证

第一,要确定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农用地的种类较多,其种类不同,土地性质不同,其追溯的数量标准也不同。因此,在案件侦查中,要引导侦查机关向土地、林业部门调取土地登记、草原资源管理分布图上、森林资源分布图、林草地地规划等相关的书证,以充分证明非法占用地为农用地。

第二,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对于农用地毁坏的明知情况,涉案人一般不予否认,但是对于土地的性质,涉案人在庭审时,无一例外地辩称,只知道所占用的土地为荒山、荒坡,不知道这是农用地,从而在主观上否认行为人自己在主观上的故意。

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沙尘风暴,其危害后果已有目共睹。检察机关在此专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重拳打击,并对群众因势利导,形成打击非法占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维护我们得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指导老师: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