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级优秀实习之星——滕海鹏
作者: 时间:2022-08-24 编辑:李潞涵 审核:崔晓 点击数:
本周是实习的第三周。上周的实习使我对法院的工作流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本周则对“法的精神”有了更深一步的体会与感悟。
本周的主要任务还是和往常一样,整理装订案卷卷宗、打印材料和扫描及核对案件信息等。由于本周有两位同学实习结束离开了,所以落在个人身上的任务量加大了不少。但“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这使得我对工作细节的把握更加细致,也注意到了以前没能关注到的点,可以说是熟能生巧了。
本周扫描案卷卷宗上传过程中出现了个“巨无霸”。正常卷宗一般来说都是三四十页,这本直接来了个两百页。在翻阅完这本卷宗之后,我更加真切直观地感受到基层法官的智慧。

这是一个有关于法定继承纠纷的案子。大体情节是这样的:一位农村七旬老人意外病死家中,未立任何遗嘱,留下了近三十万的遗产,法定继承人有其母亲A(近百岁),再婚妻子B(结婚十二年有余),一个儿子C和两个女儿D、E。遗产分配出现了纠纷,于是一家人闹上了法庭。原告有A、C、D,被告为B、E。最终的判决结果为:
1、死者名下银行存款二十余万,近四万归原告A所有,近十二万归被告B所有,原告C、D和被告E每人一万五;
2、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六千元由原告A和被告B各自享有三千元;
3、死者名下房产归原告A、C、D和被告E继承所有,限原告A、C、D及被告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B支付房产对价875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其中第二项判决原文为:“XXX(死者)单位发放的抚恤金6000元,并非XXX遗产,现由B持有。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计,本院对此一并处理。XXX与B婚姻存续有余,生活紧密程度较高,该款项应归B所有为宜。”后来划掉重写了,变为:“……抚恤金6000元,系对XXX生前被扶养和赡养人抚慰金,故本院酌定由A分得3000元,B分得3000元。”
这里就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齐庭说这个抚慰金均分其实并没有法律依据的,主要是出于人的情理的考虑,由两个老人分比较合适。然后我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抚恤金的分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抚恤金是对伤残人员或者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扶和精神抚慰,这笔款项是不能进行继承的。如果得到抚恤金的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死亡的,那时才转化为遗产,可以继承。嗯,齐庭的判决确实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毛病。这就是基层法官的智慧!
对于第四项判决,原被告其实对于一些案件事实各执一词,并基于此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但是没法提出证据。于是法条依据又出现了这一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是民诉法第六十七条,和抚慰金均分一样是签字笔后补充上去的。
在卷宗中还有许多其他改动,比如措辞的改动和一些看起来无伤大雅的排序等等。这让我明白我们看到的平平无奇的判决书背后绝不普通,法官们在尽可能地做到尽善尽美,滴水不漏。我心中的敬佩又增添了几分。
我其实还对三女儿E成为被告抱有疑惑,按理说应该是E与兄姐和奶奶一起成为原告,排挤后妈B才对。后来问了齐庭才知道E和后妈B关系很好,不愿成为原告,和E反目成仇,如果不参与本案,则法院还需追加第三人,他们商量好了倒是省了法院不少事,也算是节约司法资源了吧。我不由感叹,人间自有真情在啊!
但我注意看了一下他们的住址,几个原告都还在村里住,而E已经混上城里的房子了,看样子经济条件还不错。这让我想到了马斯洛的“金字塔”。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由低到高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很明显E已经站在了第三层,如果原告满足了第二层,物质生活条件够好是不是就不会闹上法庭呢?我不得而知。但是眼界决定高度,得把格局打开,人家小女儿混得好不是没有原因的。
“书中自有黄金屋”。实习带给我的不只是专业知识上的成长,也许足不出户而知天下有点夸张,但看过这么多的活生生的案例,的的确确使我对社会上的一些人情冷暖有了更切实的认知与体会。
(指导老师: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