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级最美见习生——左艳雯

作者: 时间:2021-09-02 编辑:李潞涵 审核:崔晓 点击数:

时间过的很快,不知不觉第四周马上就要结束了,这一个月就在上班的过程中结束了,我慢慢了解,慢慢熟悉工作。在这一周中,除了一些基础的整理卷宗的工作外,我也看了不少卷宗,了解到更多的案子,了解到起诉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是如何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进行书写,以及文书的格式要求。

本周三,袁律师带领我去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让我进行旁听。涉及到的案子是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的案件。案件事实是这样的: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与被上述人(原审被告)瑞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施某于2013年签订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此合同结束之后,又续期五年,于2018年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此期间被上述人施某提前结束合同,并且在施某搬离涉案房屋之后,房屋内的地板受到损害。并且在被上述人租赁期间,双方明确约定由瑞信公司代缴税款,每六个月向陆某支付税后租金29100元。但租赁的期间,税率发生了变化,由5%将为3.6%,疫情期间是免税。所以,陆某在一审中要求施某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合同第九条中约定为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三个月房租的违约金),要求施某退还税额差价,要求施某赔偿房屋内整修费以及地板损失费。袁律师是原审被告的代理人,他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进行了辩护。其中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袁律师从合同第六条“如一方需提前终止该协议,需在一方已付房租之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入手,施某在已付房租前一个月通知了对方,所以不构成违约。一审的判决书我也看了,其中法官对于违约金的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第六条属于被告需解除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要求,而非免除被告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所以法院支持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这个角度我还是第一次见到,将形式要求和实质责任进行了区分。一审判决中除了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意外,还需赔偿室内地板以及简装损失2000元。上诉人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余全部损失。袁律师又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反驳:一是租赁房屋内部情况属于正常使用损耗,瑞信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税费损失没有依据。第二点是从上诉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税率的变化这一点入手,并且提出了2020年全年零税率政策是国家为扶助疫情期间租房企业经营而出台。上诉人的额诉请无疑与国家政策制定目的相冲突,应当驳回。我觉得这一点力度还挺重的,这也告诉我在写答辩状的时候,要在整个社会大背景下进行考虑,国家政策也需要考虑。在这一点提出之后,上诉人无法反驳,就说被上诉人的公司运营很好,还不用交税,她认为是非常不合理的,这显然是无理取闹。

这一次旁听感触比较深。首先,在开庭之前真的要做大量的工作,就连我这个旁听的也是看了很多材料,我们针对本案在网上找到相关案例进行研究,了解法官判决的角度。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上游刃有余的应对。其次,真正的法庭审判中并没有我们所认为那么庄重严肃,主要表现是形式、服装等方面,我觉得由于法院每天的任务都很重,所以这是正常的。但庭审的基本流程都是有的。一开始我虽然在旁听,但还是很紧张的,但后来慢慢就放松投入进去了。然后,在开庭的过程中,要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并进行反驳,这需要冷静的头脑,还需要真正的把案件争议焦点吃透,这方面我真的是需要进步。最后,因为对方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所以是本人应诉,但由于对方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就不太容易找到合适的角度进行反驳,所以对方当事人会说一些与案件无关且嘲讽我方律师的言语,当时我听了之后还是很气愤的,但袁律师直接无视,没有任何反应,我就发现还是自己的修炼不够。庭后袁律师又给我说了一些开庭的事情,学到了很多。总之,我会继续向袁律师、李律师学习,继续努力。

(指导老师:张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