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级专业实习实践之星——刘佳怡

作者:刘佳怡 时间:2025-09-04 编辑:张浩雨 审核:崔晓 点击数:

如果说上一周的我,还在卷宗的归档中探寻程序的脉络,那么在这一周,我的视角聚焦于民事诉讼中最核心的环节——庭审阶段。这一周,我的任务不再仅是整理最终的卷宗顺序,而是开始通过校对、翻阅那一份份详略不一的庭审笔录,窥见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的再一次深刻对话,即庭审的“形式规范性”与“实质功能性”之间的张力与统一。

一、理论之“形”:标准的庭审阶段论

在民诉法学习课堂上,老师曾讲过,一堂完整的民事庭审被清晰地划分为几个泾渭分明的阶段,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评议宣判四个阶段。庭审阶段作为一个逻辑严密、层层递进的理想模型,它通过完整的程序,以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行使、争议焦点层层展开,最终实现兼听则明的裁判效果,这代表的不仅是程序法对“秩序”和“形式公正”的追求,更是法院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和对大众民生的保障。

二、实践之“实”:笔录中的灵活变动

在经历了大量的实践后我才发现,知识的实际应用远比理论模型更加复杂与灵活。

1.“调查”与“辩论”的融合

观看了多场法庭审理后,我发现在不少简易程序或争议焦点明确的案件中,法官们为高效查明事实,会在举证质证环节后,及时引导双方就该证据的证明力、关联性发表辩论意见。不同于书本中法庭审理层次分明的各个阶段,在实际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界限似乎往往是模糊的。这并非程序错乱,而是一种“焦点式审理”的实践智慧。它通过打破阶段的隔阂,让庭审围绕一个个小焦点层层推进,不仅能够展现法官的专业性,让我们在庭审过程中学到更多有用的知识,还能明确的抓住纠纷焦点,大大的提高审判效率,实现法院和大众的双向共赢。

2.“调解”的贯穿性

调解并非程序的终点,而是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思维和手段,有机嵌入到庭审的全过程。虽然在理论学习中,调解作为一个独立阶段,同仲裁和诉讼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在开庭笔录中,调解精神始终贯穿纠纷解决的全过程,法官可能在证据交换后、辩论开始前,甚至辩论中,根据庭审态势随时询问双方调解意愿,而这也生动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柔情与温度。

三、从“阶段论”到“功能论”认知的升华

法律的“实践理性”往往存在于对理论模型的创造性适用之中,而理论正是在实践的实际应用下不断丰富发展的,那些看似“不标准”的操作,恰恰是司法者在面对无限丰富的现实个案时,对原则性法律做出的最符合立法精神的诠释。

程序的本质不是为了被刻板地遵循,而是为了更加公平高效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在实习过程中,这份与庭审笔录“面对面”的工作,让我对程序法的理解进行再一次升华,实习让我打破了理论与实际之间的隔阂,我不再机械地局限于记忆理论知识,而是思考每个阶段的设计初衷和功能目的,探求法条背后的底层逻辑,真正地作为一名法律人,用法律的思维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整理卷宗,是触摸诉讼的“骨骼”,而阅读庭审笔录,则是倾听诉讼的“脉搏”。透过开庭笔录,我真切地感受到了程序法活的灵魂,民诉课本并非是一本僵化的法条书籍,民事诉讼法也并非一本静止的操作手册,它自纠纷解决中产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时间,从实践中来,也要回到实践中去,最终服务于老百姓心中的道义与公平的维护。

在整理卷宗中窥见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的平衡,于庭审笔录里感受法官驾驭庭审的艺术。通过此次实习,我深刻体会到民诉法不仅是冷冰冰的法条文字,更是活生生的实践智慧。这段经历,让我更加坚定了我心中法治信仰,而在未来,我也必将带着这份洞察与决心,在法律道路上恪守程序之正的同时,亦心怀个案之暖,为成为一名有温度的法律人而不断努力奋斗。(指导老师:李俊)